一、離婚時首飾是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
如果黃金首飾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則算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黃金首飾如果是婚煙關系持續期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算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夫妻財產擴展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進行辦理時,當事人雙方應積極的說明這類財產的實際情況。如無法協商辦理的,可以由當地的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財產進行辦理,解決這類婚姻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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