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婚離婚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協議分割的話,不用區分是否外遇離婚,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判決離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因重婚離婚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因為重婚離婚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婚姻中有重婚行為,這固然是過錯,并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還屬于法定的過錯情形。但是就目前我國的規定來看,并沒有說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就要少分一些。只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時候當事人會協商約定重婚的一方少分財產或者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重婚的一方少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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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時關于離婚協議里的財產分割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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