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房產能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個人房產不會自動轉為夫妻共同房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可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之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時如何處理共同房產?
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共同房產一般堅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時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妻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一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不僅是個人房產,實際上屬于個人的一些其他財產,也不能因為締結成為了婚姻關系就改變了財產的屬性。另外就是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話,如果房子還有貸款沒有還清,可能加名字這件事情在實際操作中也不是那么容易,還得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屬于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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