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了哪些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非指定個人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償還債務時,若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個人財產清償;若債務人不知有此約定的,仍需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怎么處理夫妻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般來說,在夫妻結婚之后,那通常情況下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或收入,就屬于夫妻共有。當然,這其中也有特殊的情況。比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就不能按照夫妻共有來對待處理。格外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也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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