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則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相關規定
我國合同法關于履行地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順序為:首先,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即可。其次,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合同法61條是法律規定的補充條款,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的規定。而根據該條,確定雙方當事人履行地,也應遵循以下順序:
首先是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
其次是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后,根據合同法141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應當適用141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合同法141條的規定又有兩項,下面分別闡述:
(一)出賣人負責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方為交付地點。在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由出賣人負責運輸,則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因此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為約定由出賣人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在很多時候我們進行相關問題的解決的時候都需要合同進行作證,在合同中我們需要知道的就是相關履行地的規定了知道了履行地的相關知識,我們才能正確的進行相關合同約定的確定和履行,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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