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有矛盾法院會采納嗎
證人證言屬于證據,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不符合真實性法官不會采納。
依據最高院2001年12月6日頒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證人證言有矛盾,法院一般會進行采納的,只要是這個證人證言屬于真實的,如果說證人證言并不是真實的話,這個法院不會采納,而是尋找其他的證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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