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請求權
1.請求權的第一層含義,是旨在獲得某種特定的給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請求這種給付,至于該他人能否獲得其希冀的給付,則是另一回事。民事訴訟上的請求權,多為這種理解。
2.請求權定義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種請求權以存在一項有實體法依據的請求權為前提。在另一方面,該請求權不一定非得(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該項請求權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張的影響,也不受債權人是否知悉其請求權的影響。
合同之債
合同,又稱契約,指當事人雙方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任何一個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關系。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是債的關系中之債權與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對合同所下的定義是:“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是最常見也最主要的一類債。合同之債的特點在于:
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
第二,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
第三,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
第四,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合同法上的規定,多屬于任意性規范,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規范。
合同之債的履行呢?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完成自己所負義務的行為,包括如下含義:
一是完全正確履行。所謂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全部債務,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謂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債務符合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
二是合同之債的履行是債務人的義務。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的履行實際上是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果債務人不實施債所確定的特定行為,則為債的不履行;如果債務人雖有履行債務的行為,但該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為債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則是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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