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
婚后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婚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這個一般來說是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而且還有明確規定,如果是那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一般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比如說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這些都是包括在內的;
(2)生產、經營的收益,這些也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同時也還包括了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個就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這個就是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還有一些其他應當歸也就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
(6)如果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都是屬于夫妻共有。
二、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般就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
(2)還有就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這種也是屬于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如果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我們國家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后所取得的一些共同的利益的話,都是屬于夫妻兩個人平均的所有的,但是也有些特殊情況,比如說最特殊的一種規定的話,就是一方出了車禍所給予的一些醫療費用,個人的賠償的話,都是屬于個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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