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解除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chǎn)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并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是已經(jīng)交付了買受人的,所以在因買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在占有標的物期間的利益也是出賣人的損失。出賣人有可能就提出自己在因買受人的過錯而解除合同時有權(quán)抵扣已收取的價款或者請求買受人支付一定金額賠償?shù)臈l款。如果這種約定過于苛刻,則就會對買受人不利。
為了維持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均衡,法律應當限制合同的有關(guān)約定顯失公平。除合同法總則中有關(guān)顯失公平制度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規(guī)定之外,《合同法》還規(guī)定,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即在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因買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請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額,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的金額。如果標的物有毀損,那么出賣人當然還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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