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
試分析: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的提貨有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對乙公司不發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絕,應當由甲公司對丙公司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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