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要素自由流動的重要性便逐漸顯現出來。法規的不明了和濫用,嚴重制約了合同對交易的促進,也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流轉。于是,現行《合同法》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該條款相對于《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既明確了合同法律效力的否定性判定原則,又明確了判定的法律、法規層次。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把“行政法規”和“法律”并列,界定了法律的形式層次;二是專門提出了“強制性規定”,排除了任意規范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這無疑增加了法律規范的穩定性、預見性和操作性。只是《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是以總結《民法通則》實施的得失為基礎,因而其本質上仍然在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強制性規定”的內涵與范圍
在學理上,法律規范可分為強行法和任意法(亦稱強制法與柔性法)。任意法是指只有當事人之間無特定約定時適用、當事人的特定約定得排除或改變適用的規范,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強行法是指不容當事人以自己意思任意變更的、通過國家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規范,涉及的往往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強行法之下又可分為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命令為一定行為的規定,禁止性規定則是命令不為一定行為的規定。顯然,在這里,強行法與強制性規定是種和屬的關系,二者具有從屬關系,強制性規定只是強行法的一部分。所以,不少學者和司法實踐工作者據此認為,“強制性規定”的前置條款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是指強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這種理解雖然體現了“強制性規定”的本質精神,但忽略了“強制性規定”的內涵和范圍,有一定的片面性。
如前所述,強行法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最直接的社會規范,其不僅要求“令行”,即要求當事人必須為一定的行為,而且要求“禁止”,即要求當事人必須不為一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同樣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調整對象,其本意也是要求當事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所以筆者認為,《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本質屬性上應與“強行法”同義,其內涵在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兩方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未到期辭退都有什么賠償
2020-11-15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2021-02-12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申報申請事項有哪些
2021-03-18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理,怎么處罰
2020-12-26殘障人士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監護人
2021-01-20二級傷殘標準
2021-02-15和外國人結婚國內能查到嗎
2021-01-12妻子不履行救助義務致夫死亡構成何罪
2020-11-26自愿放棄房產聲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22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約嗎
2020-12-04團體意外險條款內容有哪些
2020-11-23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
2021-01-20企業承包合同
2020-12-13拆遷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轉怎么區別
2020-12-24土地流轉合同要注意哪些地方
2021-02-11住改非和普通住宅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
2021-02-11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怎么辦
2021-02-202020年舊房拆遷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2021-01-26公租房拆遷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2-10離婚未分割房屋上訴期間獲拆遷補償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