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前贈與的財產離婚要分割嗎
結婚前贈送的財物在結婚后是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 “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既然是在結婚之前就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因為贈與還是什么原因,那么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結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結婚之后也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既然不屬于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也就不需要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在結婚之后因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除非是明確只歸一方所有,否則是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的。因此,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應該注意區分。看受贈與的財產究竟是在那一階段取得的。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與是否合法
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約定財產贈與對方后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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