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離婚協議還未離婚發現新財產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嗎?
夫妻雙方已經登記離婚,且已通過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作了相應的分割,該協議一般是基于雙方協商一致達到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特殊情況,一方無權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對于離婚后發現私生子的情形,如果同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女方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后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首先夫妻雙方在首次進行協商離婚的時候都不得對自己的共同財產進行相關隱瞞、轉移。在進行離婚期間如果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的話,首先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真實的呈現出來。其次被欺騙方可以要求一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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