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點
(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對于所規定范圍內的業務,均承擔義務。即分出人有義務必須分出,接受人有義務必須接受,雙方均無權選擇。
(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
(三)自留數和分保額的規定是以保額為基礎。
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
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為兩種,即成數分保和溢額分保。
(一)成數合同保。成數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將其所承保的業務,以保額為基礎,按照合同所訂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給接受人,并按這同一比例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
成數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運用:
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業務,因為分出人與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經營性質的。
2.特種業務,如牲畜險和建工險等。
3.用作交換,以爭取回頭業務。
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費準備金以增強財務量。
這種分保的優點是保費和賠款的計算等手續較溢額合同分保簡單,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命運,共享盈利共攤虧損。缺點是,對于保額較小的業務,分出人雖能自留,但按合同規定有義務分出,從而有較多的保費支出。
(二)溢額合同分保。溢額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將其所承保的業務。以保額為基礎,按照合同的規定,道德規定一定的金額作為自留額,將超過部份分給接受人,即為分保額,但以自留的一定“線數,即倍數為限。并按照自留額與分保額對保額的比例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因此,由于保額不同,其分配比例也就不同。由于溢額分保的自留額是確定不變的,分出人與接受人所承擔責任的比例是隨著保額的不同而有變動。因而,分出人與接受人經營的結果是不一致的。
溢額合同分保可用于各種保險業務,特別是火險和船舶險等。因為這種分保可根據危險程度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自留額。此外,與成數合同分保一樣,可用作交換業務及由接受人是供保費準備金,可以起到增強財務的作用。
這種分保的優點是,分出人對于每個危險單位的責任以自留額為限,可根據業務的質量,確立不同的自留額,有利于發揮大數法則的作用。分出公司對自留額以內的業務可全部自留,可以減少保費的支出。缺點是,保費及賠款的計算手續較成數合同分保繁瑣。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會有不同的經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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