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委托他人處理事務,他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協議。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稱受托人。
1.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托人與受托人達成合意,自受托人做出允諾之時,委托合同即告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托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
2.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朋好友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由于彼此信任,合同多為無償。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報酬表現了委托合同是否有償,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是委托人的義務,并不表明委托合同的有償性。
3.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不能越權代理和雙方代理,非經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的內容。
4.所托事項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受托事物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院探視病人、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除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也不得進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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