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家汽車公司的待售奔-馳被搶后行駛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變成了舊車的奔-馳的價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洋保險公司拒絕對這種損失進行賠償,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論。那么,對于諸如此類的保險糾紛,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有關的監督部門又該做些什么?被搶奔-馳右大燈下方刮痕被搶奔-馳引出理賠申請2003年9月5日凌晨,幾名盜賊潛入****公司皇姑店內,將店內兩名更夫捆綁并捂住嘴后,搶走了店內最貴的奔-馳S500一輛。此事發生后,**公司立即報警,并通知了**洋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該保險公司也派人到現場調查情況。此后,**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將相關手續交給了保險公司。事隔47天后,此案告破,被搶的那輛奔-馳車也被追回,但車已被撞壞,右后輪被更換,右前輪車轂部位出現磨損,前面的漆也發生破損,更主要的是,車已行駛了4971公里。在盜搶案發生前,**公司已對其被搶的皇姑店的財產在**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保了財險的基本險,并附加盜搶險。在保單中明確規定盜竊險只承保店內整車。2003年10月30日,負責偵破此案的沈陽市刑警支隊專案三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被搶的奔-馳車原值進行價格鑒定為165萬元人民幣,同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通過公安部門委托沈陽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據損壞程度對該車的現值進行價格鑒定為105萬元人民幣?!爸苯訐p失”認定起爭議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財產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放置場所內,由于遭受外來有明顯盜、搶痕跡,并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搶行為所致的財產丟失、損毀或污損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比欢褪窃趯τ凇爸苯訐p失”的認定上,當事雙方存在很大爭議。**公司認為,其遭受的直接損失就是奔-馳車因盜搶變成二手車而給其銷售帶來的降價損失,具體說就是兩次價格認定的差額60萬元,并向保險公司提出了兩個方案,一是由雙方共同拍賣此車,由保險公司賠償拍賣額與原值的差額;二是由保險公司按原值賠償,車則由保險公司收回。而**公司則認為,只能賠償車輛損毀或污損的修復費用。****公司理賠中心副經理白-凱表示,按照有關保險條款規定,對于盜搶險,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因盜搶而給承保人帶來的直接損失,他認為,奔-馳新車被盜搶后變成二手車帶來的降價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但他也承認,這是一種損失,至于是什么樣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確認,總之不是直接損失。對于**公司提出的里程表上顯示的4000多公里行駛里程,如何能讓其變回0,白-凱不予做答。對**公司的賠償意見,**公司董事長李-欽表示很憤怒,他認為奔-馳車因為盜搶已經變成了行駛4000多公里的二手車,不可能按新車原值出售,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是顯而易見的,更有兩次權威部門的價格認定也確認了60萬元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對由于盜竊造成的60萬元損失進行賠償。沈陽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潘*明認為,投保人的奔-馳車投保的是財產險的盜搶險,保的是商品價值,并不同于汽車實際使用者投保的車險,因此,**公司按照車險標準只承擔損毀或污損的修復費用是不合理的,而應賠償實際商品價值損失。目前,這輛被追回的奔-馳車還停在公安局的院子里,****公司要求**公司先將汽車領回,而**公司則堅持在沒有達成一致的賠付意見之前不領回奔-馳車。發揮監督部門職能是解決問題之道據了解,象這類保險賠付糾紛時有發生,有的是在理賠期限上,有的是在理賠數額上,而大多數糾紛當事雙方都是各執一詞。然而不管怎樣,做為投保人當初投保的目的就是回避風險,而發生了風險后,損失得不到賠償確實是讓人窩火。與保險公司比起來,投保企業屬于弱勢,因此保險公司在這類相關法規規定不清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照顧投保人的利益,這樣的觀點在記者隨機采訪的一些群眾中頗有市場。而**公司董事長李-欽表示,做為投保方,自己的企業也是特殊的消費者,權益應該得到維護。就此,記者電話采訪了中國保監會負責財險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員,他認為,因為投保人投保的財險對象是商品車使得此案比較特殊,當地保險監督部門如果接到請求,可以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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