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也稱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法律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逗贤ā返?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逗贤ā返?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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