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違法嗎?
離婚期間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之前搜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案件是離婚案件中最為復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注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制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以上的九種情況,就是離婚是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現實中,由于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候,由于時間急迫,如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
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雙方在進行離婚時是不能夠隨意將共同財產轉移至自己名下,或者是將其進行變賣。需要由夫妻雙方的同意才能夠進行變賣。法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可以對其進行少分甚至于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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