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債務受讓人的不同在哪
《合同法》第84條、第85條、第86條規定了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與效力,合同債務的承擔學界一般稱為,轉讓的義務承擔與并存的義務承擔。所謂轉讓的義務承擔,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作為合同新的當事人,代替原當事人承擔合同義務。所謂并存的義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由第三人與合同債務方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由上可知:
(1)合同債務的轉讓無論是整體轉讓或者部分轉讓,均是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合同債務整體轉讓時,原合同當事人脫離了合同關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債務的部分轉讓,則合同關系又多了一個義務主體,而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可能成為合同當事人。
(2)合同債務的轉讓給第三人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無需債權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
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轉移的根本區別
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系,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系。在這兩重債務關系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系,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系,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合同債務的轉讓無論是整體轉讓或者部分轉讓,均是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合同債務整體轉讓時,原合同當事人脫離了合同關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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