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財產協議婚姻法是怎么認定的?
夫妻之間財產協議在婚姻法中是被認定為合法的,只要協議本身不存在違法行為就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的。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哪些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四)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五)約定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雙方可以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因為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造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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