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或附期限,符合民商事合同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付或者保險單正式簽發之日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或者保險期限自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或者正式簽發保險單之日起開始。上述約定,性質上應當理解為當事人將保險費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保險費交清”這個條件未成就,保險合同即不生效,對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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