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應否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責任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減輕債務人負擔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第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之規定:對于減輕債務人負擔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保證人應否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保證人要不要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責任,要依據債務變更的情形而定,如果是產債務變更的,可以不承擔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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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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