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有過錯是否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0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證人在明知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保證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似乎是確定無疑的;但問題在于: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在無效合同確認前,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前道合同無效,似乎對保證人要求過嚴。因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在保證人。因而,以保證人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否提供保證來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實際是忽略了主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導致無效合同的責任在主合同的當事人。
對因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根據其過錯分別不同情況: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債權人,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債務人或雙方都有責任,視保證人的過錯而定。若保證人有過錯的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保證人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有責任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對因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后保證人的責任卻沒有具體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的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該條規定強調的是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證人的過錯。
如果被保證人因無效合同的過錯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無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根據債務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設立保證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沒有將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區別開來。
由此可見,在分析保證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問題時,最關鍵的地方還是要看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錯誤應該歸因于誰,是保證人的過錯,那么保證人自然應該承擔應有的責任。如果您對這方面的問題還有什么疑惑的話,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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