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釋義】本條是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的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人,并且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第三,承擔保密義務。第四,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讓與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即讓與人將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授與被讓與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該范圍、該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發放實施許可該項專利技術的權利。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即讓與人在授與受讓人實施專利技術的范圍、期限內,同時保留自己實施該項專利技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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