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之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原〈經濟合同法〉(81年)、〈涉外經濟合同法〉(85年)、〈技術合同法〉(87年)已不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國急需制定統一的合同法,與國際接軌。
內容:總則八章(合同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等一般性規定);分則十五章(15類有名合同),共428條。
意義:《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并稱為三大框架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的頒布實施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立法背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期,其立法精神和舊體制下的經濟合同有明顯的變化.
一.合同法的基本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
合同法作為維持市場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譽為市場經濟的憲章。作為基本制度,它從來是制度經濟學研究的基本起點。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種博弈的規則,制度的變遷就是游戲規則的變遷;諾斯利用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得出的重要觀點之一是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來源于對交易成本的節約。
二.對產權的清晰界定,是新合同法據以立法的基礎。
應該說沒有對產權的界定,交易就無法談起,沒有交易實際上市場也就不復存在。過去的三大合同法雖然也在名稱上稱為合同法,但其內容中最大的缺陷或其存在的理論前提的最大缺陷是當事人產權未被明確界定。在舊經濟合同法中,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按照國家指令性計劃訂立合同,而所謂合同當事人是沒有被明晰產權的企業。企業是國營企業,是政府的下屬單位。在計劃體制下存在“政府替代企業”的現象。
三、“上級機關”的退位,是從“政府替代市場”到“企業、市場相互替代”的回歸。
經濟學家們在研究市場,研究企業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實質上是市場的替代品,而且市場與企業又有相互替代作用。市場、企業的替代的均衡點應為企業收益的最大值。減少無效交易成本,增強交易安全。
從本期節目開始,我們邀請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胡永紅律師坐客《律師說法》,讓聽眾朋友以最小的花費、最短的時間、最少的精力、最輕松有趣的方式,用案例的形式學習、掌握、了解、詮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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