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二、責任人
主任、分管副主任,承辦人(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
三、權力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四、監管職責
1、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級以上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以保證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知情權。
2、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檢測機構承擔,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被抽查人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
3、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4、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對責任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受理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行為的檢舉、揭發和控告。
五、監管流程
1、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宣傳、培訓、指導。
2、農產品生產者、企業、農業合作及其它經濟組織。
3、例行監測: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檢查、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主要大型農貿市場、農產品生產單位。
4、農產品質量安全潛在危害分析(專家論證)。
5、監測經果與化驗報告。
6、報省、市、縣有關部門及領導。
7、受理舉報、取證、采樣、投入品、生產記錄、農產品包裝、標識。
七、監督檢查
辦內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市農委紀檢監察室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八、責任追究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農委紀檢監察室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處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進行試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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