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見證人要注意的事項
近來,奈曼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假貸糾紛案件。宋某與王某是朋友聯系,一向共處的很好。2014年宋某開了一個裝修公司。因承攬一裝修工程,宋某要向某裝修資料公司購買16萬元的裝潢資料,付款時因錢款不足,宋某為該公司出具了欠款8萬元的書面欠據,王某為其擔保,宋某在欠據告貸人處簽名、王某在欠據確保人處簽名。后宋某公司因經營不善關閉,還款期屆滿后,韓某下落不明,裝修資料公司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承當連帶還款職責。
庭審中王某辯稱欠條上的文字被別人篡改,自己簽名時欠據上并沒有確保人三個字,是原告后填上的,其時是依據朋友義氣,礙于面子才在欠條上作為見證人簽字承認的。
法庭通過審理后以為,在告貸合同、民間假貸聯系中,不管是以擔保人、確保人、見證人的身份簽名的,都有必要在其名字前注明身份或明確約好,不然將承當約好不明確、或相應的法律職責。被告王某作為具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作為擔保人、確保人、見證人簽字與告貸人簽字在法律上應承當不同的法律職責和結果。王某在親筆書寫的借單上簽名時,應看清自己為確保人仍是見證人,如作為見證人,其在簽名時徹底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確保人處簽名,表明晰其擔保職責。王某一向以自己是見證人的身份提出抗辯,但未向法庭供給證明自已是見證人的任何依據,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只要本人陳說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依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支撐。綜上,法庭依據查明的現實判定王某承當了確保職責。
承辦法官主張,在日常日子中,應提高風險認識,千萬不要容易在別人的借單、欠條等假貸憑證上簽字,避免承當不必要的民事職責。盡管作為見證人簽字,一般無需承當還款職責,但有必要注意,在簽字時應表明“見證人”身份,在寫下“見證人”字樣后,再緊挨著簽下自己的名字,不然過后可能被別人在簽名前增加“告貸人”、“擔保人”、“確保人”等字樣,當簽字人不能供給依據證明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定承當告貸人還款職責或擔保職責。
綜合上面的介紹,借款合同見證人也存在一定風險,特別要注意一些應該注意的事項。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借款合同見證人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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