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簽訂合同時,不注意審查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當事人一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是否做年審,是否被吊銷等,不認真進行審查就匆忙與其簽合同,容易造成所簽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追求當事人責任。
(2)不注意審查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經營能力和行為能力,造成所簽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部分產品的生產、經營須特別許可或者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否則會因不具備這一能力而導致合同無效。
(3)不注意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例如不注意把對方所提交的法人代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互相對照,不搞清楚該法人代表是否在人或者法人公章是否真實等情況就簽訂合同。
(4)不注意審查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權限。如委托代理人所持的授權委托書是否真實,所授權限與合同規定的權限是否一直,代理權是否已過期或被取消等問題。
簽訂合同前的審查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主體資格審查
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要認真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如要查驗單位的營業執照,要注意營業執照是否偽造或是偷竊所得,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是否具備生產、經營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信譽審查
在實踐中,合同的主體合格并不意味著他們簽訂的買賣合同之后就一定能真的完全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為了減少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必須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3)履約能力審查
無論是與公民簽訂買賣合同,還是與法人簽訂買賣合同,都要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否則偏聽一面之詞,很容易上當受騙。
對于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而言,可以通過他所作單位以及其親戚、鄰居、同學、朋友等熟人調查此人的履約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可以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多種途徑了解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4)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
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主要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對法人工作人員的審查和對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簽訂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須具備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所以對委托代理人要進行三方面的審查:審查其委托證明、代理權限和簽約時是否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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