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對農村房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對農村房產的分割也是根據均等的原則進行分割,按照房產的價值平均分之后再根據雙方實際的經濟情況和撫養孩子的責任分配再判斷偏向于哪一方。具體如下:
1、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二、農村房屋分割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在農村的夫妻離婚在法律上沒有特殊的保護規定,只要是夫妻一起購買的房屋就要在離婚時根據其價值進行分割,原則上是夫妻一人擁有一半的房屋,但是如果房屋是一個人在結婚前準備好的就需要另外判斷是否需要參加到財產的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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