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解讀】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的規定。
關于監督檢查的主體,本法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要堅持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集中力量,進行突擊性的監督檢查。當某一時期,企業等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普遍存在著嚴重問題,迫切需要解決這種問題的時候,可以組織力量進行突擊性檢查。這種做法聲勢浩大,威懾力強,便于及時解決問題。(3)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發生了傷亡事故,或者有關組織、勞動者檢舉控告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制度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派人對該企業進行調查,明辨是非,及時恰當地作出處理。
本法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列舉了如下勞動監察事項: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相對應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予以詳細規定,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該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候,要注意檢查規章制度的內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等。監督檢查的后續性結果就是相應法律責任的追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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