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19870721
【實施日期】19870721
【章名】全文
一、關于合同簽訂人未持正式的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其代理資格和
權限應當如何認定問題
《經濟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單
位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單位直
接產生權利和義務?!薄睹穹ㄍ▌t》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托
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
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睂τ谟行﹩挝皇跈啾締挝坏臉I務人員或
者委托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簽訂
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應如何認定,須作具體分析:
(一)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
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委托單位對合同
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
(二)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
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
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合同簽訂人未持委托單位出具的任何授權委托證明簽訂合同的
,如果委托單位未予蓋章,合同不能成立,責任由簽訂人自負;如果委托
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對合同簽訂人的行為已予追認,因而對該項合
同應當承擔責任,需要繼續履行的應當補辦蓋章等手續。
二、關于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
訂的經濟合同應當如何認定問題
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書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
憑證,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對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
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
合同。出借單位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出借單位收
取的“手續費”、“管理費”,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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