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有哪幾種?
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自訴制度。凡告訴才處理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訴。據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罪。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絕撫養罪等輕微的刑事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認定上,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后,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違法行為。
自訴案件立案審查如何進行?
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狀怎么寫
哪些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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