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的條件是如何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注意什么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并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撤銷權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第三人撤銷權訴訟條件的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使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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