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買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因此,婚前購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雙方在還具有婚姻關系時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方所負的債務。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都屬于夫妻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后的債務表示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也就是說,在雙方知情的情況下,一方買房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都有不了解對方行為活動的時候。當然,如果當時有夫妻共同簽字的證明,那就一定是共同債務。
雙方的婚姻事實一旦成立,如相關的購買的房屋屬于當事人雙方的。一旦放生這類房屋糾紛時,相關的受害者可以憑借相關的房產證明和相應的結婚證書,來證實這類房屋的歸屬。我國的司法機關進行相應的判定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配偶去世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否可以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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