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公證共有財產的流程是什么?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夫妻共有財產會隨著婚姻生活的延續不斷的發生變化的,對現有的共有財產進行公證有些畫蛇添足,而且也沒有什么用,除非兩個人對共有財產的約定是兩個人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婚后的生活也是雙方共同承擔,對這樣的協議辦理公證也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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