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有哪些規定?
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開始工作,參與訴訟,行使下列職權:提起刑事訴訟;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回避;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請求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判決宣告以前撤訴;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并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自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需為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以下義務:
(1)按時出庭,法律規定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
(2)積極收取證據,在法庭上積極舉證的義務,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自訴人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駁回,或者敗訴,所以訴訟代理人要承擔積極舉證的義務,對證據給予充分的重視。
相關法律知識: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
2021-01-05存貨質押貸款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3-02立約定金合同沒有主合同內容合法嗎
2020-11-30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
2021-03-22中止探視權起訴狀的內容
2020-12-13公司裁員答應賠償不給怎么辦
2021-03-21夫妻可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2020-12-31按揭房二次抵押最長多久
2020-12-14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怎么辦
2020-11-11公務員集資房買賣有什么限制
2021-03-12唯一住房被認定為危房有補貼嗎
2020-11-29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勞動關系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2021-02-25勞務外包需要行政許可嗎
2021-03-05勞務外包定義
2021-02-27勞動糾紛多長時間內能去仲裁
2020-11-24老人購買壽險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1-02-21交強險理賠怎么查勘和定損
2020-12-02被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2020-12-2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