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需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所約定的試用期如果還沒有實際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無效的試用期約定已經實際履行,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法定試用期為1個月,但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該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則用人單位應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向勞動者支付第2個月至第6個月的賠償金。 對于勞動者尚未履行的無效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的無效試用期賠償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除了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外,還需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向勞動者補齊無效試用期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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