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割是否繳納印花稅
1、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后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系作出的一個約定,并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系。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征收0.5‰ 的印花稅。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像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其特殊性,帶有更多的感情色彩。離婚當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簽訂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才能請求進行變更或撤銷。所謂欺詐,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當做真實情況來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發生誤解,并進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離婚如果房產是屬于共有的,那么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就需要對這樣的房產進行分割。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涉及到產權的變更,即從一方名下轉移到另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下就要征收印花稅。通常是按照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征收0.5‰ 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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