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定代理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即法律對這種代理是有明文規定的,如《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權是有于指定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沒有指定行為便不會有指定代理。
第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銜接,互為補充的
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確的,則不會發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擔任法定代理人有爭議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職責的情況下,才產生指定代理。
第三,法定代理權的證明文件是能夠證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文件
如戶口簿、結婚證等,指定代理權的證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機關出具的指定書。指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國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代理人只有兩種: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在我國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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