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兒的法律涵義
何謂法律上的“胎兒”?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定義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胎兒是處于母體之胎盤中的生命體,是生命體發育的一個階段,即出生前的最后一個階段的存在形態。法學家胡*清認為,胎兒者,乃母體內之兒也,即自受胎時起,至出生完成之時止,謂之胎兒。法律保護的胎兒應該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換句話說,法律保護的胎兒是指出生這一法律事實發生之前尚未露出母體,并且處于孕育中的生命體。
二、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具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確立胎兒民事主體地位的基礎。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定的民事主體,否則即便是給予保護,也只能作為法定利益者受到保護。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依據我國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出生是指胎兒全部露出母體并且依然存活的情況。根據前面的定義,胎兒尚未脫離母體,即尚未“出生”,因而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而不能享有任何權利,自然也就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濟。
三、胎兒的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即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資格,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要求法院確認其爭執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具體到胎兒,若胎兒出生時為活體,其訴訟權利能力溯及既往到出生以前,為死體則從一開始即受孕的第周始就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有訴訟行為能力,其所獨立實施的訴訟行為才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便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即便實施也不發生訴訟法上的效力,此種情況下,就只能由胎兒的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活動。
四、胎兒的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其是指依照代理權,以當事人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訴訟代理人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2)訴訟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3)訴訟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4)訴訟代理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5)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6)訴訟代理人是相對獨立的訴訟參加人。
胎兒民事程序主體地位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當事人制度的外延,使法律對人們的保護更加全面,因而具有現實意義。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講解的相關知識。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怎么計算
2020-12-25勞動爭議怎么調解
2021-02-01公司法 注冊資金 抽資
2021-03-03再婚老人遺產糾紛相關內容
2020-11-20宣告失蹤是否可以撤回
2021-03-22離婚債務立案是否需要收費
2021-01-18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手續
2020-11-09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有哪些
2021-01-07如何理解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
2020-12-14集資房滿兩年以什么為標準
2021-01-19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可要求經濟賠償金
2021-02-17勞動合同在哪些情形下無效
2021-01-30合同期間公司調動崗位不服從可以得到幾倍賠償
2021-03-22小區綠化“縮水”業主如何維權
2021-01-01理財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2020-12-03投保人應具備什么條件
2020-12-02保險代理人的不受歡迎型有哪些類型呢
2021-03-11投資連接險: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2021-02-15出讓土地用途變更的法律適用
2020-12-09城鎮居民是否可以土地流轉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