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有哪些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律師數量劇增,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并且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一是有些公民從未經法律培訓,又沒通過司法考試,就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活動,有的甚至假冒律師違法代理,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二是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專業知識匱乏,代理經驗、技能不足,調查、收集證據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官的親朋好友從事公民代理活動,利用關系影響、干擾案件的依法辦理,影響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最為普遍。
為滿足訴訟代理需求,規范訴訟代理活動,這次修改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允許其面向當事人提供民事訴訟代理服務,規范了訴訟代理活動,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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