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訴訟法學者的觀點,如同訴具有雙重含義一樣,訴權也有雙重含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在理論界,基于這一觀點是認為訴權有雙重含義,一般將其稱為“二元訴權說”。
(一)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請求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權利。正是因為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存在,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據,訴訟程序的啟動也才成為可能。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起訴權(含被告的反訴權)以及應訴權。
(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民事實體權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產生的。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實體權益,因而,一般認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勝訴權和申請強制執行權。
(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訴權的關系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方面,有著密切的聯系。當事人行使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其目的在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無從實現。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就沒有行使的必要。可見,二者是互相依賴,密不可分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也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形式和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現實內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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