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任何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但根據司法實踐在下列情況下則是非常必要的:(1)無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個人隱私,被害人無法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3)被害人對公訴持有異議的案件,有的公訴案件,被害人與檢察機關的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員在向法庭起訴時,不能充分表達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以充分表達和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4)由自訴轉為公訴的案件,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案件認識的深化,案件的性質可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原來屬于自訴范疇的案件,有可能轉為公訴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原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就變成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差異較大,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5)被害人認為需要特別維護其某些具體的合法權益的。
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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