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財產怎么公證?
協議離婚財產必須在帶齊材料之后到當地的婚姻等機關公證,如果辦理離婚財產公證的,需要由符合法律要求的離婚分割協議書,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主要就是各自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公證人要求的必要材料,到離婚當事人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同時,必須要兩個當事人親自辦理,不能讓他人或委托他人辦理。公證處受理后,公證人會就離婚協議內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所屬或權利證明,查問兩個當事人是否有存在欺騙或者是隱瞞或者誤導的情況,當事人如實回答后,公證人會按法律要求向當事人告知法律的要求和義務和簽訂后產生的法律義務和后果,雙方當事人在清楚明白后,配合公證人完成筆錄和簽名確認。就可以領取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二、離婚后房產怎樣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這幾種資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必須是符合要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房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三、協議離婚房產公正相關法律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由于協議離婚的方式成本最低,故此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不少人會選擇雙方協商的方式簽署離婚協議,但是鑒于在離婚后,不少的民事主體還有可能會提出希望分割財產等的請求,故此在離婚協議簽署之后,是會在準備相關材料之后進行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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