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解答:離婚補償制度是婚姻法修改時新增加的制度,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補償制度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的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時候也把這一制度納入了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中,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一同作為對婦女離婚時財產權益的保護和救濟手段。這一制度考慮到了實際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和從中獲取的利益的不平衡,直接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和尊重。從適用的范圍來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僅適用于采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離婚夫妻中。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以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意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在法律中體現家務勞動價值是保障婦女財產權的必要手段。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妻子在婚姻期間盡的家庭義務遠較丈夫多,而丈夫的經濟收入又遠較妻子的高。由于夫妻雙方協議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就不能通過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實現自己的家務勞動價值,從而規定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來救濟那些在婚姻中約定財產為各自分別所有夫妻中為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由此可見,為彌補約定分別財產制的不足而設計的經濟補償制度,名為“補償”,實際上也是對家務勞動進行評價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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