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么?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其它情況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系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后,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時,是否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當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也可以不進行財產分割,而直接判決離婚,但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可以導致后期出現矛盾糾紛無法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私人強拆別人房屋什么罪
2020-12-29知識產權與債權的關系是什么
2020-11-13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如何處罰
2020-12-13無期徒刑能改為有期嗎
2021-02-22對指定管轄不服的怎么辦
2021-03-2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定罪如何確定管轄
2021-03-13合同債權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2020-11-29員工離職老板能不能扣工資
2020-12-16認定勞動關系后可否進行工傷賠償
2021-01-23勞務派遣能否獲得賠償
2021-01-18暑期工7天試用期無工資合法嗎
2021-02-06保險公司提出開業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2020-11-12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24人身保險不是一買就保 一起保險理賠案的教訓
2021-01-01肇事者醉酒保險公司咋賠
2021-01-13保險法修訂免責條款的方法有哪些
2021-03-10怎樣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8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方式有哪些
2021-02-26關于保險詐騙罪的一些法律常識
2021-03-02保險法爭議是指哪方面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