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起訴請求分割財產還可以嗎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因此,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如何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已經生效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于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
離婚夫妻在離婚后發現還有財產沒有分割的,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或者在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不按照判決分割財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會協商好具體的財產分配和子女的撫養權分配問題。但是也存在著一種可能性,就是離婚時財產分配并不合理,即還存在沒有分割的財產、一方非法對待財產或者不履行協議的情況。那就可以再起訴對方,要求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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