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恤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撫恤金屬于個人財產。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的精神撫慰、物質撫慰撫慰和經濟補償的費用。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享受死亡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享受。
二、夫妻財產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上述的規定中,撫恤金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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