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財產協議婚姻法如何認定?
夫妻之間財產協議在婚姻法中是被認定為合法的,只要協議本身不存在違法行為就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的。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哪些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四)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五)約定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法律上尊重男女雙方結婚前對財產情況進行協議,對后期的財產分隔糾紛的判罰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造成糾紛和矛盾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男女雙方應當嚴格遵守財產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并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如果出現不遵守條款或者私自轉移隱瞞財產的情況,也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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