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
1、《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法律規定。
2、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首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手續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次,即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夫妻間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如果辦理了公證,則贈與人無權撤銷,因為《物權法》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則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我國《婚姻法》中缺乏對夫妻財產約定撤銷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3、夫妻間的贈與的權利轉移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物權變動行為。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贈與物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夫妻財產約定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已依上述約定發生,只是未經物權變動手續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啥稅都不用交?
1、不需要繳納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4、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屬于細則中贈與所包括的范圍。
5、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因此,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不應繳納印花稅。
夫妻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在于夫妻間的財產的約定是不能夠撤銷的,而夫妻間財產的贈予是能夠被撤銷的,這也是我國法律上對于物權的條例缺乏。我國法律中對于任何任何有著約定形式的交易以及轉讓,都是不能夠輕易去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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